商城学网 首页 > 成人高考 > 复习备考 > 正文
商城学网·河南最大网络招生求学平台

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讲义三:著作权的客体  

2009-02-19 16:57  来源:考试大  【

  著作权的客体
  著作权的客体,是指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文学、艺术、科学作品。
  1.作品的概念
 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、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,并且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。
  2.作品的构成要件
  (1)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;
  (2)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;
  (3)能够用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。
  3.作品的分类
  (1)根据作品物质载体所做的分类;
  (2)根据作品的功能领域而做的分类;
  (3)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;
  (4)独立作品和合作作品;
  (5)独立人作品和委托作品;
  (6)原作品和演绎作品。
  4.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
  (1)依法禁止出版、传播的作品,不受著作权法保护;
  (2)具有社会公共性质的作品:
  (一)法律、法规,国家机关的决议、决定、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、行政、司法性质的文件,及其官方正式译文;
  (二)时事新闻;
  (三)历法、数表、通用表格和公式。

  特别说明: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,商城学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,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。
(责任编辑:mali)
】 【 打印 】 【 注册会员 】 【 关闭